卫生部近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全新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同时,其官方网站则全文刊登了定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下称“《规范》”)。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原则在新规中得以明确。
新规要求,药品集中采购对申报药品实行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新规同时还强调,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对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新规称将另行制定。对比试行版,《规范》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动,即在综合评价时,各地确定评分权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服务和信誉要素实际权重应当不超过总分权重的20%。在以上评价中,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
在具体评价方面,《规范》要求各地应运用循证原则,择优选择入围药品。综合评价要素应当包括药品质量、药品价格、服务和信誉等。各地须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评价要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标体系,应当全面反映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对社会和企业公开。各地可参考价格主管部门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不同类别药品之间价格可有合理的差别。在确定入围率时,《规范》还要求各地应当全面分析投标品种数量,并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差异,以及本省(区、市)地域范围等因素。评审时,应当充分考虑临床常用剂型规格和合理用药的需要。
《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依照《规范》,未来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此外,考虑到在十多年的药品集中采购中,除了各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外,药企意见最大的就是“二次议价”和回款。新规也在这两个领域做了新的规定。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同时,各地要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在回款方面,60天的回款时限延续了7号文的要求,但此次新规特别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如何确定,具体将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