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广东省物价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广东省新出台的药品价格“三控”管理、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等医药价格改革举措进行详细解读。从9月1日起,广东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三控”管理,试行两年,促进遏制药价虚高。据省物价局公益处副处长陈小玲介绍:“一控”最高零售价。按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凡在广东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二控”实际供货价。凡在广东市场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在上市销售前,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系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该药品在广东市场销售的供货价(含出厂或口岸价);供货价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报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随意变更。“三控”流通差价率。
根据广东的实际,统一制定药品流通差率(差别差价率)。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差价率或差价额确定实际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费率(差价额),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不超过累计费率(差价额)执行。如,每瓶价格在2000.01元以上的药品,按原政策,批发环节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加价率,医院按15%顺加作价,可加价300元以上;但按现政策,批发环节加价不得超过53元,医院加价不得超过135元。